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强博(曾用名王强),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卢氏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市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强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二年一月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强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28日凌晨1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以言语胁迫手段,迫使受害人赵文娇交出2300元,并打下1700元欠条。被告人强博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强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强博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强博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