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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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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96号 罪犯李伟,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南宛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96号

罪犯李伟,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至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止。李伟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李伟在担任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办事处城建所所长期间,以与他人合伙合伙搞房地产开发为名,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其违法建筑提供帮助,从中分得一套价值353316.38元的门面房。2009年7月份至2010年春节前,房地产开发商关慧玲为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在李伟的办公室对其送现金共计12000元。

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伟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