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19号 罪犯李俊,男,198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13019.62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08月0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俊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俊伙同他人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因业务上有竞争为由,多次对魏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等,致魏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为7215元。2010年10月份左右,又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现金31000元。被告人李俊系主犯。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先后四次被行政拘留和罚款,2008年12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0年5月刑满释放,系累犯。 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累犯,且犯数罪,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俊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