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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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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63号 罪犯夏明健,曾用名老健,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63号

罪犯夏明健,曾用名老健,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明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罪犯夏明健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明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8日凌晨3时许,罪犯夏明健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息县工业园区附近,持刀将李某拦住,将其身上的约1400元现金及一块“天梭”牌手表抢走。案发后,手表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2011年7月9日0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息县城关镇,持刀将受害人刘某某、龙某的包抢走。二人包内物品共计价值2172元,现金七百多元。案发后,被抢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该犯系主犯。

罪犯夏明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明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为主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明健减去刑期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