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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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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54号 罪犯李铎,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宛龙少刑初字第108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54号

罪犯李铎,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宛龙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四月六日起至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铎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社旗县、南召县等地,窃取摩托车5辆、轿车1辆、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共计40300元。2009年2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铎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棉纺厂家属院内,窃取豪爵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50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被告人李铎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判刑六个月,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

罪犯李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铎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