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76号 罪犯李照金,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照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8626元(含已赔付的1万元)。刑期自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止。罪犯李照金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照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22日下午3点左右,罪犯李照金因架设电线需要砍掉受害人彭某某的杨树,两人因价格不成,发生厮打,过程中该犯用木凳将受害人的颅骨砸成骨折。案发后,李照金的家属主动支付医疗费1万元,审理中,主动提存2万元赔偿款到法院。 罪犯李照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照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照金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