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25号 罪犯李楠,男,1990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0)邓刑初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楠犯故意伤害(五年)、寻衅滋事罪(八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75145.45元。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0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楠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被告人李楠伙同他人受人指使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在邓州市张村镇五湖村万庄,持木棍将万某某殴打致重伤、刘某某殴打致轻伤。2010年2月20日晚,李楠伙同他人受人指使,将被害人郭某某等三人打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2010年1月22日下午,李楠等人将被害人万某某家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砸坏(价值10210元)。 罪犯李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楠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楠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