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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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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60号 罪犯李洪涛,男,196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84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60号

罪犯洪涛,男,196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1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08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洪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洪涛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购买房屋之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房款5.3万元。2007年11月份,以能够帮助购买房屋之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和蔡某木二人购房款共计25.7万元。2008年1月份,以帮助他人购买住房为名骗取李某、赵某某购房款共计25万元。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李洪涛以帮助受害人购买住房为名骗取张新生购房款36.5万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洪涛以帮助被害人购买住房为名骗取被害人崔晓红7.895万元,案发前已退还给被害人4.5万元。2010年1月份,杯盖人李洪涛以帮助被害人购买住房为名骗取武锡明、荆英峰购房款共计4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20万元。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洪涛以帮助被害人周桂珍、雷亚洲购房款共计38万元。

罪犯李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患有高血压、混合性中风,经鉴定审批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涛确有悔改表现,且为病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洪涛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