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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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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49号 罪犯武闯,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泌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49号

罪犯武闯,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泌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减刑1年2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闯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武闯参与盗窃5起,价值20943元。被告人武闯伙同他人于2009年7月10日,在桐柏县安棚镇飞车抢夺张志芬挎包,内装现金2130元。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武闯伙同他人在唐河县南关加油站南花园小区,抢劫他人现金170元、手机一部。被告人武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武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获得4次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左手中指、食指残缺,拇指功能丧失,经鉴定为肢体残疾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闯属于悔改表现突出,且为残疾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闯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