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706号 罪犯段德志,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作出(2012)西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德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该犯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作出(2012)驻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德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4日上午,该犯将西平县职教中心学生庞某某骗至西平县购买的房子内,欲对庞某某实施强奸,因庞某某反抗,强奸未遂。 罪犯段德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德志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德志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