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洪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洪淼窜至上蔡县百尺乡朱洼村东头处,采用殴打手段,企图与被害人苑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苑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2009年5月11日,刘洪森窜至上蔡县百尺乡一早餐店旁,将被害人赵某某一辆黑色“本田”牌电动车盗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洪淼窜至上蔡县百尺乡朱洼村东头处,采用殴打手段,企图与被害人苑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苑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2009年5月11日,刘洪森窜至上蔡县百尺乡一早餐店旁,将被害人赵某某一辆黑色“本田”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898元。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8日释放,系累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