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78号 罪犯周云涛,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湛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罪犯周云涛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云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9日凌晨4时许,罪犯伙同他人窜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翻窗进入尹某某家中,盗走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后从银行卡中取出现金131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还。2009年7月9日凌晨4时许,罪犯周云涛伙同他人,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元、手机、身份证等物品。2011年5月16日5时20分许,罪犯周云涛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锦绣花园37号楼一单元楼道内,利用撬锁工具将受害人高路路和曹春风的电动车盗走,后于当天下午将两辆电动车卖掉。经鉴定,所盗电动车共计价值2552元。罪犯周云涛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因贩毒被拘役五个月。 罪犯周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云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周云涛有犯罪前科,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云涛减去刑期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