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86号 罪犯吕启德,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启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85817元(已付1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启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吕启德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平桥区胡店乡胡庄路口,将代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吕启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吕启德支付10000元赔偿款。 罪犯吕启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启德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剩余刑期较短,且为老年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启德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