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79号 罪犯吉新建,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南召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新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吉新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吉新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007年,罪犯吉新建伙同他人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结伙擅自砍伐自己购买他人的自留山及村组集体所有的林木幼树4372株,成材树316方,数量巨大。该犯系主犯。 罪犯吉新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吉新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吉新建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