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6号 罪犯吕志刚,男,198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志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O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0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志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守然等经预谋采取预付租金租车的手段,骗出9辆汽车。被告人吕志刚以帮助抵押给鹤壁市淇县等地的某些人以套取高息借款,所得借款除支付租赁公司租金、借款高息外,其余供个人挥霍。经鉴定,以上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512500元,以上被骗车辆中有8辆被追回。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吕志刚伙同他人以预谋采取预付租金签订租车合同的手段,先后从开封市鑫源汽车租赁公司等骗出25辆汽车。经鉴定,以上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3717100元,以上被骗车辆中有19辆被追回。 罪犯吕志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志刚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志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