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08号 罪犯唐午阳,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午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止。罪犯唐午阳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午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唐午阳利用其担任桐柏县大河镇粮管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桐柏县大河镇粮管所的房产出卖、出租给木兵、李清林、梁勋群等人,共计获款146000元,扣除其因公行为支出42936.71元,唐午阳实得赃款98036.29元。案发后退出赃款20000元。 罪犯唐午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午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午阳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