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孔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6号 罪犯孔帅,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6号

罪犯孔帅,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孔帅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帅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份,孔帅伙同他人窜至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八台工区盗窃价值8930元的4个真空泵,销赃后得款500余元。2009年9月份,孔帅先后向王艳波贩卖1.6克、0.8克、10克海洛因,并从其骑的摩托车座内搜出约29.9克海洛因。该犯系累犯。

罪犯孔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积极分子1次。该犯患有脑溢血后遗症,中度运动障碍,经鉴定为残疾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帅为残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帅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