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6号 罪犯孔繁新,男,1958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繁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四年九月二日起至二O一九年九月一日止。该犯于2007年05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4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繁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期间,被告人孔繁新伙同他人分别结伙,采取殴打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先后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胡店乡、明港镇、平昌关乡、查山篆、彭家湾乡、高粱店乡及南阳市桐柏县等地入户抢劫8起,2次未遂,抢劫款物折合人民币400余元。被告人孔繁新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孔繁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繁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入户抢劫多次,且系主犯、累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繁新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七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