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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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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85号 罪犯孙建民,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开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85号

罪犯孙建民,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孙建民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准许二人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建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份,河南民俊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体表人孙建民以虚构的工程项目让王凤岐为其介绍建筑公司,而被告人王凤岐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取10万元中介费,仍通过白增喜介绍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付给河南民俊贸易有限公司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孙建民分给王凤岐5万元中介费,分给白增喜2万元。2008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建民以虚构的项目收取海南南疆建筑公司1万元协标费、图纸费。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建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孙建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建民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建民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