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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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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99号 罪犯孙志强,男,1974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99号

罪犯孙志强,男,1974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志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月11日中午,被告人孙志强伙同他人在上蔡县蔡沟乡雇佣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三轮车到杨集镇,当车行至杨集东北五里处,三人以解手为由让司机停车,此后,毛国五自行开车,司机与孙志强等人坐在车后,车行不远,孙志强趁机将刘中伟蹬下三轮车,毛如义手持自制双管火药枪对准车下的刘中伟,致使刘中伟不敢追赶。三人将三轮车开到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村民史保军家藏匿,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轮车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该三轮车购买于1993年3月30日,购买时价格为3960元。被告人孙志强系主犯。

罪犯孙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志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志强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