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38号 罪犯孙晓,男,196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叶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孙晓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11)平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晓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份因叶县龙泉乡李明已村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群众集体上访。后经龙泉乡党委会议研究,委托上访群众孙晓、韩强石、任留栓等三人具体负责发放土地补偿款,管理区长张爱军进行监督。在三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管理区长张爱军把125000元公款于2009年10月27日交给村长王胜利,王胜利又将该款交给群众代表孙晓,被告人孙晓于2009年11月27日将款从银行转存后潜逃。后多次取款,抓获时身上仅剩30850元,账户上仅剩160元。案发后,孙晓家属退赔经济损失30000元。 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晓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晓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