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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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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全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9号 罪犯姜全彬,男,196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9号

罪犯姜全彬,男,196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全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07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全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姜全彬在泰山街寺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强奸;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姜全彬将张某母子哄骗至社旗县酒店村,当晚,在酒店的一处破院子内,姜全彬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对张某实施了强奸;次日,姜全彬伙同他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张某两次实施了强奸。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张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丧失。

罪犯姜全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全彬属于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全彬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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