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唐自安,男,1954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自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8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自安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自安发现被害人马志全正在偷其地里的玉米,用拳朝被害人的肋部和胸部打了三拳,要把被害人送往派出所,后在他人的劝解下,将被害人放走。被害人在回家途中打电话让其亲属把其接回家,并告知其亲属说其肋骨痛的厉害,后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2009年9月29日凌晨,被害人以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唐自安自首,并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罪犯唐自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自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自安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