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4号 罪犯张俊峰,曾用名张城关,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四月八日作出(2008)正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止。该犯于2008年5月6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俊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祥杰、张俊峰在正阳县彭桥乡信用社看见被害人鄢守卫取了三万元现金,见诈骗没机会就商量抢劫。程祥杰骑摩托车将鄢守卫撞倒,张俊峰上前按住被害人,程祥杰抢走一万元,后来人,张俊峰骑摩托车逃跑,程祥杰被赶到的群众抓获。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均认定为主犯。 罪犯张俊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该犯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糖尿病等,经鉴定为患病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峰悔改表现突出,且为病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俊峰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