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45号 罪犯崔功强,男,197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一月十日作出(2006)驻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功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5072元。该犯刑期自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6年02月23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10日由本院作出(2008)驻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2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功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崔功强回到自己在许庄村委崔庄南侧包的鱼塘小屋附近时,见妻子头发乱,听妻子讲贾某某将其强奸后刚离开,并让追打贾。被告人崔功强携带一把长刀往东追赶贾国兵,在小屋东南约200米处追赶上贾,崔功强持刀将贾右腿捅伤。后贾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崔功强案发后主动联系110和120,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 罪犯崔功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功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功强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