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8号 罪犯尤占良,男,1957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占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02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尤占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9年8月、11月,被告人尤占良伙同他人以介绍3000万元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25000元、王某某40000元。2、1998年底,被告人尤占良作为三门峡市热电厂筹建处负责人,从灵宝一名为周某的男子手中得到一份伪造的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文件。为达到利用此文件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尤占良唆使雇用的会计制造虚假批复文件,造成三家公司对该批复产生错觉,致使上当受骗,骗取合同保证金及资料费32.5万元归单位使用。 罪犯尤占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此次减刑缴纳罚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尤占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犯二罪,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尤占良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