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1号 罪犯崔允亭,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5)泌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允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114380元。崔允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O六年一月五日作出(2005)驻刑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止。该犯于2006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10日减刑9个月;2010年2月5日减刑1年3个月;2012年2月21日减刑1年3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允亭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允亭的儿媳刘四妮与本村村民程德芳的儿子程六妮关系暧昧,致使崔允亭怀恨在心。2001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崔允亭窜到程德芳家中,将随身所带的鼠药投到程德芳厨房的水桶内,致使程德芳的次子程毛及程毛的女儿程亚茹中毒死亡。 罪犯崔允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获得4次表扬。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允亭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允亭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