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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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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86号 罪犯张保林,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6)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86号

罪犯张保林,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6)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保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6年9月8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5日减刑九个月;2011年11月0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保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11日晚,罪犯张保林结伙在泌阳县褚明中家,挖洞入室,将惊醒的褚明打伤,抢走二头牛,共计价值7400元。2001年以来,窜至社旗县、泌阳县分别盗走聂某和马某家一头牛,共计价值52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保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林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