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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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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41号 罪犯张林,男,197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41号

罪犯张林,男,197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止。该犯于2010年07月28日交付执行。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张林和被害人刘某某等多人在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大同街交叉口夜市一同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林同刘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林用板凳砸中刘头部,致刘当场倒地,后张林被他人劝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林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4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林减去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O年六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