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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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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0号 罪犯张国中,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0号

罪犯国中,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国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该犯刑期自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06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09年1月20日减刑一年;2010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国中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底,被告人张国中居间介绍被告人张金龙买卖毒品,买毒品坯子300克,支付147000元,后二人带毒品返回。次日,二被告人又以98000元购买200克坯子。2005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将张金龙抓获后,查获的毒品三包(检1、2、5)检出吗啡成分,检1重257.59克,含量为非作1%;检2重3296克,含量为1.9%;检5重269克,含量为20%。被告人张国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张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获得5次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右小腿截肢,经鉴定为残疾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中属于悔改表现突出,且为残疾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中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