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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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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张国学,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张国学,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国学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9)驻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国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张国学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轿车、货车,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张国学系从犯。

罪犯张国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学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学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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