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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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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38号 罪犯袁永国,男,1948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南宛刑重字第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38号

罪犯袁永国,男,1948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南宛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永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332283元、70450元。刑期自二O一O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永国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袁永国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无牌照县违反装载要求的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白河大桥逆向自北向南行驶至该桥东侧第一灯杆处时,与驾驶豫R79217号两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死亡。袁永国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袁永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永国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永国减去刑期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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