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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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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桂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87号 罪犯褚桂锁,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87号

罪犯褚桂锁,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桂锁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O三O年二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08月0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褚桂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9年夏天,被告人褚桂锁与被害人因锁事发生纠纷。2010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酒后来到被告人褚桂锁家附近对其谩骂,被告人褚桂锁听到后十分生气,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念头。被告人褚桂锁持镢锛朝被害人腿上、头部边夯数下,致其死亡。二、2004年农历9月23日,另一被告人李某以去山西打工为名,将被害人(1987年11月26日出生)拐骗至山西省翼城县,经被告人褚桂锁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西省翼城县里砦镇神沟组村民赵某为妻,褚桂锁收受赃款3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褚桂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褚桂锁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桂锁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