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8号 罪犯赵天保,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天保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四月五日起至二O一五年四月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天保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赵天保与梁喜才发生争吵,后赵天保在博望镇街上一日杂门市部购买一把尖刀,欲将梁喜才杀死。同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天保酒后手拿尖刀带钢钎子,在同村李忠红家找到梁喜才,持尖刀照梁喜才右胸部扎一刀。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操作程度鉴定,梁喜才构成轻伤。 罪犯赵天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获得5次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天保属于悔改表现突出,且为老年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天保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