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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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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22号 罪犯郑子忠,男,1972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江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03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22号

罪犯郑子忠,男,1972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江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郑子忠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驻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01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子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子忠明知他人采取虚假诉讼骗取他人钱财,仍积极参与。2009年12月15日,杨某某(已判刑)以贷款为由与驻马店市人罗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罗向杨提供借款400万元,期限为三天。当日上午,按杨的安排将400万元人民币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至周某某的账户,周某某等人取得存单复印件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确认后即于当日强制执行,通知工商银行将该400万元协助扣划至上饶银行三江支行。被告人郑子忠,周某某等人扣划成功后即分别逃离驻马店市。上饶市法院接到报案协查函后,及时将尚未被转移的302万元冻结。其余款项均未追回。被告人郑子忠事后取出赃款50万元据为已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郑子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子忠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子忠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