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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昱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92号 罪犯郝昱龙,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92号

罪犯郝昱龙,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昱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五年二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郝昱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郝昱龙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中型货车,行驶至遂平县文城街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后该犯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5000元,审理过程中,履行了该事故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郝昱龙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

罪犯郝昱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昱龙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昱龙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