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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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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书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62号 罪犯郭书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0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62号

罪犯郭书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书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止。罪犯郭书成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书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21日下午,罪犯郭书成与喝酒后的邻居郭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郭书成抓住郭某某头部往地上撞击,致郭某某重伤。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郭书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75000元。

罪犯郭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书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已赔偿受害人175000元,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书成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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