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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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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占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97号 罪犯郭占敏,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451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97号

罪犯郭占敏,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占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郭占敏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准许郭占敏撤回上诉。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止。郭占敏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占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8月,郭占敏在担任邓州市邮政局魏集邮政支局局长期间,采用伪造现金缴款单,收入少上帐的手段骗取公款159900元。2002年9月,郭占敏外逃,2011年8月11日,郭占敏投案自首。案发后,郭占敏将79792.06元退至邓州市邮政局。

罪犯郭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占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占敏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