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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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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4号 罪犯郭志田,男,195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04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4号

罪犯郭志田,男,195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志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郭志田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0)驻刑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0年07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7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志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麦收前的一天上午和2009年暑假的一天,被害人张某(1999年11月12日出生)到郭志田家里玩,被告人郭志田两次用生殖器摩擦张某外阴部,后给张某几元钱让其离开,在张某离开时被其姑姑发现。

罪犯郭志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志田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志田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