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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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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93号 罪犯郭振岭,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136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93号

罪犯郭振岭,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振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二O二O年九月一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振岭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27日下午5时,罪犯郭振岭、金全景在漯河市郭湾村南地窑北边遇见本村刘某,二人强行将刘某拉到玉米地里,先后强奸刘某。

罪犯郭振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振岭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振岭减去刑期一年零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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