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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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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国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1号 罪犯邵国群,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1号

罪犯邵国群,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国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郑书奎损失85561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04月09日交付执行。2011年03月0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邵国群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邵国群与被害人郑书奎因合伙做生意发生矛盾,在泌阳县城文化路西段8号商务会馆西侧,邵国群等人驾车拦截住郑书奎,邵国群等人下车,持铁锨将郑书奎乘坐的的豫QFB633吉普车砸坏,又将郑书奎打伤。经法医鉴定,郑书奎的损伤构成重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QFB633吉普车毁损价值8735元。案发后,被告人邵国群的家属已赔偿郑书奎损失20000元。

罪犯邵国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国群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国群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