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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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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曙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1号 罪犯赵曙光,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鹤山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1号

罪犯赵曙光,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鹤山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曙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03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曙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曙光将事先偷配被害人的卡车钥匙交给被告人陈杰,并让陈杰从河南省西平县将车开到鹤壁帮忙销售,期间,被告人赵曙光又找到被告人肖长江帮忙联系失主,准备以四万八千元的价格卖掉该卡车。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曙光伙同他人在鹤壁集镇交易时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被盗卡车价值199800元。

罪犯赵曙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2012年9月26日受警告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曙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曙光减去刑期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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