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57号 罪犯赵江涛,男,1980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4)许刑二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0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07)洛刑执字第31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11日由本院作出(2010)洛刑执字第354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94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江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3月至2003年8月,被告人赵江涛伙同人窜至长葛、禹州等地盗窃作案,参与盗窃20起,盗窃摩托车4辆、三轮车9辆等物品共计价值103934元。被告人赵江涛系主犯,累犯。 罪犯赵江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江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流窜作案20起,且为主犯、累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江涛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