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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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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95号 罪犯赵清礼,男,196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95号

罪犯赵清礼,男,196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清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清礼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9月15日,罪犯赵清礼伙同他人预谋抢劫,便携带斧头窜至息县城郊乡息包路三岔路口处伺机作案,当晚19时许,成金付驾驶一辆蓝色四轮车(价值8000元)从此路过,赵清礼上前搭讪,以租车到息县张陶乡为由,将成金付骗至息包公路张陶乡路段,同伙人趁其不备,用斧头猛击成金付的头部,后卡脖,将成金付拖至路边水沟里后逃离现场。

罪犯赵清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清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清礼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