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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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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继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3号 罪犯郭继龙,男,194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7)卫刑初字第12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3号

罪犯郭继龙,男,194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7)卫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继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30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继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继龙伙同他人冒用安徽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的名义,与平煤一矿公司签订12000吨的购煤合同,单价210元/吨。11月28日,价值63.996万元的煤发出。11月30日,煤由当涂县鑫磊工贸公司签收,郭继龙从该公司要得部分煤款已挥霍。

罪犯郭继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继龙为老年罪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继龙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