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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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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根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36号 罪犯潘根生,男,1969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南召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36号

罪犯潘根生,男,1969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南召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根生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二O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05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根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1年4月份,南召县留山镇东街村村民李孝勇与被告人潘根生预谋,利用潘根生患有艾滋病的特殊情况,由李孝勇出资,以潘根生及李付生的名义分别承包了位于南召县留山镇上官村岗上组七一水库东边的集体松树林及岗上组坡跟后坡的集体松树林,由李孝勇等人砍伐出售后获利分肥。经林业部门计算,以上两处被砍树共计立木材积26.15立方米。2、2011年10月份,潘根生伙同李付生与吴远新签订协议,由李付生出资3000元,共同购买了吴远新位于南召县乔端镇八里坡村的自留山林一处。2011年12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潘根生及李付生擅自组织工人对该处山林进行砍伐。经林业部门计算,该处被砍林木共计立木材积27.4586立方米。潘根生系从犯。

罪犯潘根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于2012年5月24日向南召县法院缴纳罚金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根生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根生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