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4号 罪犯庞建中,男,195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八月七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建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7年09月06日交付执行。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0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0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35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庞建中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下旬,经他人介绍,被告人庞建中伙同他人在预谋后同意向化装成购买毒品的公安机关的特情出售毒品,在商定了具体买卖事宜准备交易时,被抓获,海洛因83.18克被当场收缴,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庞建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建中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建中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