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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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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8号 罪犯张书林,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8号

罪犯书林,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书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0年09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8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书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份一天,李明(在逃)委托被告人张书林种植罂粟并管理,每分地给张书林1000元钱,由李明负责提供化肥和种子,后李明给张书林提供二袋化肥、一包罂粟种子,并预付张书林2000元钱,张书林种植罂粟6分多地。2012年5月25日泌阳县公安局禁毒股发现此案,组织干警将张书林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8351株。

罪犯张书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书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书林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