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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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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3号 罪犯张予,别名张雨,男,1958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技校毕业,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7)驻驿少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3号

罪犯张予,别名张雨,男,1958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技校毕业,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7)驻驿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07年09月06日交付执行。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予虚构“香港友联电机工程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500万美元的事实,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活动。4月下旬,张予带着假手续与在汝南政府办理的手续,指使团伙诈骗建筑商,被告人张予结伙诈骗他人财物420080元。被告人张予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张予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1991年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犯罪前科。

罪犯张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予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且有犯罪前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予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