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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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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53号 罪犯陈凯,男,198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9)遂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53号

罪犯陈凯,男,198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9)遂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946.46元、37950.58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陈凯的定罪量刑部分,民事部分改判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损失82414元、36351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06月05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7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陈凯伙同他人在遂平县“世纪真爱”恋歌房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强行让三轮车上的乘客李某某下车,陈凯用酱油瓶击打李某某,并用烂玻璃瓶将李某某面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李福祥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赵伟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在共同犯罪中,陈凯系主犯。

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凯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